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办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3〕3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招商字〔2004〕1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一、办理引资者备案登记

引资者填写《自治区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二份),凭(一)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原件);(二)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自治区招商促进局(综合法规处)办理备案登记。

由自治区招商促进局负责审核并在《登记表》中自治区招商促进局意见栏内签署意见,报分管副局长签字,盖自治区招商促进局章。原件一份给引资者本人,一份留存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复印件发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申请奖励金

引资者填写《自治区社会引资者奖励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一式二份),并持以下材料到自治区招商促进局(综合法规处)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

1、《自治区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已登记备案的原件);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业主或主办单位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4、国家法定机构出具受资企业的当期验资报告。

    引资者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除以上五项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治区招商促进局综合法规处负责审核并核算奖励金额后,在《申领表》中自治区招商局意见栏内签署意见,送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办公室财务室复核奖励金额后,由综合法规处报分管副局长签字,盖自治区招商促进局章,原件留存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复印件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领导小组集中审核

    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每月15日和30日对已经过初审的申领材料进行集中审核,通过审核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申领表》审核栏上签字,盖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专用章。

四、奖励金兑付

    由自治区招商促进局(综合法规处)将审核引资项目的结果通知引资者,并将《申领表》原件一份给引资者本人,一份留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存档,复印件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审核、批准的奖励申请,由自治区招商促进局(财务室)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拨付奖励金,自治区财政厅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一次性拨给自治区招商促进局,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在收到奖励金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引资者兑付。

   引资者凭《申领表》和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自治区招商促进局(财务室)领取奖励金。

五、公务人员申请奖励

    引资者填写《自治区公务人员引资者行政奖励呈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向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申请,所在单位在《审批表》上提出奖励意见,与申请材料(同上要求)报自治区招商促进局(综合法规处)。

    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受理后,将申请材料送自治区人事厅。由人事厅提出奖励意见后,《审批表》原件一份留存人事厅,二份签字盖章后与申请材料一起送自治区招商促进局。

    自治区招商促进局综合法规处负责审核并核定奖励金额后,在《审批表》自治区招商促进局意见栏内签署意见,送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办公室财务室复核奖励金额后,由综合法规处报分管副局长签字,盖自治区招商促进局章。

    符合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条件者,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审核签字后,由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招商促进局批准,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对符合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条件者,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和人事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人事厅和招商促进局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六、每年1月15日前,由自治区招商促进局(综合法规处)将上年奖励情况:获奖项目清单,奖励总金总额等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备案。

 
 

返回首页设为首页

 
 

© 2005 柳州市城中区招商促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