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


柳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 桂政发〔 2003 〕 33 号 ) 和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关于印发 <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桂招商字〔 2004 〕 1 号 ) 、《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 建设开放型经济的实施意见》(柳发〔 2006 〕 9 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原则

  对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成功为我市引进外来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进行奖励。对第二条奖励对象的(四)类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对第二条奖励对象的(一)、(二)、(三)类人员给予行政奖励。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界定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三)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四)除以上(一)、(二)、(三)类引资者以外的其他社会引资者。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引进外来资金必须是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我市的。

  (二)对引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招商项目的社会引资者,按奖励标准给予增加 10% 的奖励。

  (三)对引进外来资金的奖励对象的(一)、(二)、(三)类人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 2002 年第 4 号政府令)给予行政奖励。自治区政府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条 引资者身份认定

  (一)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法人、非法人组织、团体或团队。

  (二)引资者应在外来资金已经进入柳州市,引资项目投资合同签订前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招商局办理引资者登记手续。

  (三)一个引资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资者的,视为一个团队引资者。

  (四)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励。

  (五)项目主体单位有义务及时告知引资者办理引资身份登记手续。

第五条 引进资金额的确认

  (一)外来投资方以现金投入的,按其在合同投资额内的实际到位金额计算(不含投资方在我市市内银行贷款)。

  (二)引进境外资金的,依照国家财务制度折算成人民币后,按其在合同投资额内的实际到位金额计算,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三)外来投资方在其合同投资额内以机器设备、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资产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按法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计算。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完成后,按外来投资方实际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的 50% 计算。

  (五)商贸、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及项目,在注册资本范围内,按外来投资方实际投入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计算。

  (六)凡在项目合同规定最后进资期限后进入柳州的外来资金,不再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其奖励类别、项目到位引进资金额给予奖励。

( 一 ) 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

  对社会引资者,按实际到位引进资金额的 1.5% ~ 0.1% 予以奖励。

1 .具体档次及标准:

项目到位引进资金额

(人民币万元)

奖励比例

计算

系数

最低奖金额

(人民币万元)

最高奖金额

(人民币万元)

1

0~400

1.5%

0.015

0.00

6.00

2

400~2400

1.5%~1.0%

0.009

6.00

24.00

3

2400~8000

1.0%~0.5%

0.00285

24.00

39.96

4

8000 以上

0.5%~0.1%

0.001

39.96

无上限

2 .奖励金额计算公式:

  项目奖励金额 = 所在档次最低奖金额 + (项目到位引进资金额 - 所在档次项目到位引进资金额下限)×所在档次计算系数。

  (二)奖励对象的(一)、(二)、(三)类人员奖励标准

  对上述引资者,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嘉奖或记功的奖励。其中引进资金人民币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给予嘉奖; 2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给予记三等功; 5000 万元至 8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给予记二等功; 8000 万元以上(含 8000 万元)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记功。

  凡获得行政嘉奖的给予奖金人民币 500 元,记三等功的给予奖金 1000 元,记二等功的给予奖金 1500 元;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记一等功的给予奖金 2000 元,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奖金 3000 元。

  第七条 奖励资金来源

  (一)社会引资者的奖励资金来源

1. 市区引进的独资企业及项目,由政府财政出资奖励。

2. 市区引进合资、合作企业及项目,由本市合资合作方、政府财政各出资 50% 给予奖励。

  政府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城区财政按我市城区财政体制比例分担(柳州高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自行解决)。

  (二)奖励对象的(一)、(二)、(三)类引资者的奖励资金来源

  凡获得行政奖励的以上人员,由批准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发给奖金。

第八条 奖励方式

  (一)外来资金到位,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一年内,市招商局和项目主体单位有义务及时通知引资者向市招商局提出奖励申请。

  (二)政府奖励资金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市财政和各城区财政安排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

  市招商局在受理引资者申请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做出是否予以奖励的回复。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按奖励档次计算奖励金额,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审批意见交财政部门拨付奖金。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本市合资合作方出资进行奖励的,相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给予引资者奖励。

第九条 引资者按本办法获取的奖金为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引资者获得的奖金收入应依法纳税。

第十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区引资做出贡献的引资者奖励,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于本办法下发执行之日前签约或实施的引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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