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利用外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利用外资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振兴柳州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是:在利用国外贷款、兴办外商投资企业、补偿贸易项目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市政府管理部门,市有关部门在利用外资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生产经营管理优秀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奖励种类:

  1. 利用外资先进管理部门;
  2. 优秀外贷项目;
  3. 利用外资先进个人;
  4. 外商投资先进企业;
  5. 合资、合作企业领导班子优秀中方管理人员。

第二章 获奖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四条 申报利用外资先进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领导班子重视利用外资工作,一把手亲自抓并设有专职分管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
  2. 有专门负责利用外资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3. 努力改善本单位、本部门的投资环境,服务周到,努力为三资企业排忧解难;
  4. 完成任务好,批准的合同外资额、实际利用外资额及其增长率在全市前列;
  5. 外资项目的资金到位率、投产开业率名列全市前茅,并且逐年提高;
  6.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涉外税收、出口值及企业盈利额名列前茅,且逐年提高。

第五条 优秀外贷项目:

  1. 项目属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
  2. 项目工艺技术申报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 项目建设工期短,按时投产;
  4. 项目投产后效益显著,产品质量好,适销对路。

条六条 利用外资先进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工作勤奋,成绩突出;
  3. 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七条 申报外商投资优秀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各项政策规定;
  2. 技术先进,管理严格,形成规模经营;
  3. 销售额(营业额)、利润额和出口额及增长率名列前茅。

第八条 申报合资、合作企业领导班子优秀中方管理人员的条件及奖励办法:

一、奖励条件:对申报合资、合作企业领导班子优秀中方管理人员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本年实现税利比上年增长,利润的增长幅度达10%以上;
  2. 本年利润增长幅度达不到10%,但全年实现税利达2000万元以上;
  3. 全年产品销售率达95%以上;
  4. 企业产品质量没有出现由市级及市级以上质量检部门抽查不合格情况;
  5. 本年企业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奖金分配(获奖班子人员):

合资、合作企业领导班子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第三章 评审

第九条 每年由市财政核拨30万至50万元作为奖励金,奖励利用外资先进管理部门、优秀外贷项目、利用外资先进个人、外商投资先进企业。合资、合作企业领导班子优秀中方管理人员、奖金由中方企业支付,奖励金额按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应分配得到的利润的5%计算。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利用外资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除撤销已经的荣誉,追回奖金外,在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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